為提升虛擬資產移轉資訊之透明度,金管會規劃推動轉帳規則,並參考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之建議,修正「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及進行法規預告

       鑒於虛擬資產交易具匿名性及跨境流通特性,為有效管理並降低虛擬資產移轉所衍生之洗錢與資恐風險,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各國主管機關推動轉帳規則(Travel Rule)相關機制,我國雖已於110年6月30日發布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下稱本辦法)第7條訂定相關規範,惟考量Travel Rule於實務執行上,仍面臨各國法規要求差異、資訊傳輸系統規格不一致及跨境系統介接不易等困難,相關機制迄今尚未施行。
       金管會於114年9月22日公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名單後,即持續與中華民國虛擬通貨商業同業公會(下稱VASP公會)研商 Travel Rule 推動事宜。經金管會與VASP公會多次討論並取得共識後,規劃採分階段方式實施 Travel Rule,第一階段先行適用於境內 VASP 間之移轉(預計115年10月施行),第二階段再擴及至境內與境外 VASP 間之移轉(預計116年年底施行)。
       為符合國際規範,金管會參考 FATF 修正後第十六項建議及其註釋內容,配合研擬修正本辦法,並將於近期辦理法規預告,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定「上限強化型」資訊蒐集機制:VASP 不論移轉價值多寡,均應實施Travel Rule,惟於移轉價值逾新臺幣3萬元時,應依轉出人及接收人之身分屬自然人或法人,分別取得額外資訊(如:轉出人為自然人者,應額外取得其出生日期及住所地地址;如為法人者,則應額外取得其官方辨識編號及設立登記地地址),以強化交易可追溯性及洗錢防制監理措施。
二、新增接收方(VASP)應核對接收人(客戶)資訊之義務:VASP於擔任虛擬資產移轉之接收方,且移轉價值逾新臺幣3萬元時,應就轉出方所提供之接收人資訊,與其所持有之客戶資訊進行核對,以強化資訊正確性及風險控管機制。
三、新增本條適用範圍及期程之訂定:考量國內外VASP間系統介接及實務運作調整等作業尚需一定時間,爰增訂適用範圍及施行期程相關規定,以利分階段推動。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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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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