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預告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優化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具透明與可比較性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配合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 18)規定,並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財務報告申報採無紙化規定,研擬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下稱財務報告編準)之相關規定,將使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透明、更具比較性,本次共計修正7條條文及18個格式、新增1個、刪除3個格式,相關修正理由及內容如下:
一、推動財務報告申報無紙化:為落實減碳及永續,保險業現行以紙本方式申報與抄送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自公告申報116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將全面改為以電子檔案上傳至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所定之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二、依IFRS 18規定可促使保險業於財務報表進行更優化與具連結性之描述,及滿足財務報表使用者對財務報表表達可進一步提供更多資訊與透明度之期待,爰修正下列規定:
(一) 綜合損益表之調整內容:
1、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以利投資人清楚瞭解損益來源,保險業應評估其主要經營活動項目,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例如:投資於資產屬主要經營活動,來自該資產之利息收入等列於營業種類,反之,則分類為投資種類。
2、調整列報項目:例如新增「營業損益」、「籌資前稅前損益」及「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並新增「其他分類至營業種類之收益及費損」等單行列報項目。
3、調整「營業費用」之揭露項目:保險業現行已將營業費用以功能別之方式列報,依IFRS 18第83段規定新增單一附註中揭露項目之資訊,例如減損損失及減損損失之迴轉。
(二)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微幅修正:
1、保險業應於資產負債表以單行項目列報商譽。
2、因應綜合損益表分類改變,同步修正現金流量表格式。
(三)總則及附註揭露之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應說明其業務狀況重大項目之彙總與細分,於附註揭露減損損失等性質別費用資訊,及應揭露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本次預告修正係配合IFRS 18規定調整損益表收益與費損之分類方式等,可提供財務報告使用者瞭解保險業財務績效來源之有用資訊,並提升不同公司間財務績效之可比較性,另新增揭露管理階層定義之績效衡量相關資訊,有利瞭解公司管理階層如何評估公司整體財務績效,並提升管理階層對外溝通相關資訊之透明度。又推動財務報告申報無紙化,係為落實減碳及永續發展目標,亦有助於降低保險業的成本及簡化申報流程,無紙化申報將使得資料傳輸與查詢更加方便。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為利保險業及早因應,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及第19條格式1、格式2及格式4、第22條格式15、第23條格式17及格式18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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