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方法院於今(28)日針對台中市政府前地政局長吳存金涉嫌詐領首長特別費案做出一審宣判。法官依據《貪汙治罪條例》判處吳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並宣告緩刑5年。此外,也命其在緩刑期間須接受5場法治教育,並履行240小時的義務勞務。
檢調調查發現,吳存金自民國108年起擔任台中市地政局長,依法可支領用於因公招待、饋贈等公務用途的「首長特別費」。但,檢方調查發現,她在108年11月至113年5月期間,共計11次將私人家庭聚餐、親友餐會等「私帳」報公帳核銷。
核銷項目包括高級鐵板燒、港式料理、麻辣鍋以及水果、紅包等費用,每筆金額落在數千元至1萬7600元不等,總計詐領金額為新台幣6萬8679元。
本案在審理期間,吳存金對起訴內容全數認罪,並當庭表達悔意,其辯護人也以「每筆詐領金額不高」、「已全數返還犯罪所得」及「有悔意」為由,請求法院給予緩刑機會。
檢方在庭上指出,考量吳存金已全數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汙治罪條例》中減輕其刑的標準,因此建議法院從輕量刑,但強調此案具指標性,若判緩刑應至少4年以上並附帶義務勞務。法院最終採納相關建請,給予5年緩刑處分,以勵自新。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