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5月就離婚卻失效!法官揪關鍵瑕疵 女兒監護權也定案

一對年輕夫妻結婚不到半年便辦理協議離婚,原以為雙方已各自展開新生活,沒想到男方事後提告主張離婚程序違法,法院審理後發現,離婚協議書上的2名證人根本沒有親自確認雙方是否真有離婚意思,僅依女方片面說法就先行簽名,違反《民法》兩願離婚法定要件,判決確認離婚無效。

判決指出,男子阿辰與女子小語(均化名)於2023年結婚,婚後育有1名女兒。不過婚姻僅維持約5個月,便辦理兩願離婚登記。阿辰主張,當時簽署離婚協議書時,2名證人早已完成簽名,自己簽署時證人均未在場,也沒任何人向他確認是否確有離婚真意,並不符合《民法》第1050條規定,請求法院確認離婚無效。

法院開庭時,其中一名證人表示,是女方拿離婚協議書要求簽名,曾勸她不要衝動,但當時協議書甚至尚未有夫妻雙方簽名,也未曾詢問男方是否同意離婚,只是為了安撫女方情緒才先簽字。另名證人也證稱,當時只詢問女方是否真的決定離婚,但並未親自向男方確認意願,只因看到另一位證人已簽名,便跟著簽署。

法官認為,《民法》規定,兩願離婚除須以書面作成並完成戶政登記外,更重要的是須有2名以上證人「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離婚真意後簽名見證,而非僅流於形式。

本案2名證人均坦承未曾親自向男方確認離婚意思,也未親見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因此不具法律所要求的見證資格,離婚欠缺法定方式,依《民法》第73條規定應屬無效,即使戶政機關已完成離婚登記,也僅具形式效果,無法發生合法離婚效力,因此,判決確認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至於子女照顧部分,法院指出,雖然婚姻恢復存在,但雙方實際上已長期分居,依法仍須處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法院調查發現,女兒目前由阿辰照顧,除父親具穩定軍職工作外,祖父母也能提供照顧支援,家庭調查官訪視時,孩子與父親及祖父母互動自然,情緒穩定,已建立良好依附關係。

反觀小語,法院多次通知均未到庭,也長期無法取得聯繫,甚至社工、家事調查官及相關單位均表示難以接觸,且曾出現將孩子交由男方照顧後,長時間未主動關心或探視的情形。綜合社工訪視、家事調查及雙方照顧能力、生活環境、親職態度等因素,法院認為,由阿辰單獨行使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最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另外,法院依雙方收入能力及所在縣市平均每人消費支出資料計算,認定女兒每月合理扶養費約25200元,由父母平均負擔。同時,法院也安排母親未來可依裁定方式與女兒會面,以兼顧親子關係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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