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之調整,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配合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IS),並因應「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調整,金管會規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
  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於113年12月發布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金管會參考推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已修正發布「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調整保險業最低資本要求、資本等級劃分及各類資本組成等規範,並自115年起實施。為利新制度實施初期給予業者因應之彈性,另以令釋延後保險業115年至117年定期申報資本等級相關資訊之期限。
  鑒於金融控股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所涉保險子公司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係依「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爰配合修正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考量保險業自115年起實施之新制度較為複雜,增訂金融控股公司申報集團資本適足性時程,主管機關可另為規定,以利金融控股公司配合保險業之新制度實施,於初期保留延長申報期限之彈性。
二、明定金融控股公司得依保險子公司適用「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選擇性過渡措施應注意事項」之合格資本及法定資本需求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另自115年起,依本辦法第4條規定應扣除之資本性質債券之資本溢額豁免扣除,並應按剩餘過渡年限以等比例方式遞減豁免扣除金額,回歸上開扣除規定之計算。
三、鑒於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所定之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工具,性質與銀行非普通股權益之其他第一類資本相近,為使法規適用明確且一致,就排除適用金融控股公司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總額上限範圍之資本工具,增列保險業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工具。
   金管會表示,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提供意見。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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