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為回應投資人對於企業財務績效報導之可比性及透明度之關注,於113年4月9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 18),全面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以加強財務報表與投資人之溝通,金管會並宣布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接軌IFRS 18。
針對期貨商財務報告適用IFRS 18規定,經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金管會研提「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綜合損益表之調整:
(一) 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使損益表表達更具格式化。
(二) 期貨商應判斷其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期貨商應先評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例如具期貨自營商身分之期貨商,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之相關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
(三) 調整列報項目:依IFRS 18規定,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新增「利息收入」及刪除「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二、 資產負債表及附註揭露:
(一) 明定期貨商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
(二) 定期貨商應於附註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
配合上開規定之修正,金管會並將發布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書表格式之函令,調整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及重要會計明細表等表格,以利期貨商適用IFRS 18規定。金管會表示,本次配合IFRS 18規定調整期貨商損益表分類方式,將使期貨商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且更具比較性。
IFRS 18對期貨商收益及費損之分類改變幅度較大,期貨商需投入人力、時間及資源辨識與現有準則之差異,並配合進行相關系統、報導流程及管理性報表之調整,須一段期間內部調整作業,且須於比較期間(116年)完成開帳,金管會提醒期貨商應及早因應。金管會並將督導期交所舉辦相關宣導活動,俾利期貨商順利接軌適用IFRS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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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