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規定,修正發布「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使證券商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更具比較性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為回應投資人對於企業財務績效報導之可比性及透明度之關注,於113年4月9日發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8號「財務報表中之表達與揭露」(下稱IFRS 18),全面取代現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以加強財務報表與投資人之溝通,金管會並宣布我國將於117會計年度接軌IFRS 18。
針對證券商財務報告適用IFRS 18規定,經參考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規定及請臺灣證券交易所邀集證券商代表、會計師事務所與本會等單位研商溝通後,金管會研提「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綜合損益表之調整:
(一)  調整損益表之結構:明定綜合損益表之收益及費損應按營業、投資、籌資、所得稅或停業單位等種類分別列報,使損益表表達更具格式化。
(二) 證券商應判斷其主要經營活動範圍,以將收益或費損分類至適當種類:證券商應先評估其是否具特定主要經營活動(投資於特定類型之資產或提供融資予客戶),例如具證券自營商身分之證券商,其自營部門投資金融商品之相關損益應分類為營業種類;以信用交易業務為主要經營活動之證券商,其因融資產生之相關損益亦分類為營業種類,以符合其產業特性,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損益表中列報資訊,並對不同證券商列報之資訊進行比較。
(三) 調整列報項目:依IFRS 18規定,新增「營業損益」及「籌資前稅前損益」等小計項目、修正「以有效利息法計算之利息收入」及刪除「財務成本」等單行項目。
二、資產負債表及附註揭露:
(一) 明定證券商應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報商譽。
(二) 明定證券商應於附註揭露管理階層自訂的績效衡量指標(MPM)相關資訊。
配合上開規定之修正,金管會並將發布有關證券商財務報告書表格式之函令,調整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及重要會計明細表等表格,以利證券商適用IFRS 18規定。金管會表示,本次配合IFRS 18規定調整證券商損益表分類方式,將使證券商財務報告之表達及揭露更透明且更具比較性。
       IFRS 18對證券商收益及費損之分類改變幅度較大,證券商需投入人力、時間及資源辨識與現有準則之差異,並配合進行相關系統、報導流程及管理性報表之調整,須一段期間內部調整作業,且須於比較期間(116年)完成開帳,金管會提醒證券商應及早因應。金管會並將督導證交所舉辦相關宣導活動,俾利證券商順利接軌適用IFRS 18。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聯絡電話:(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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