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消費者網路投保與申請保險服務之便利性,及促進金融科技發展與保險業數位轉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今(30)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網路保險服務之便利性:
(一) 網路保險服務項目改採負面列舉:放寬財產保險業與人身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之項目,改採原則開放,例外限制辦理,併予刪除附表一「財產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及附表二「人身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修正規定第4點、第9點)
(二) 開放團體保險自費件被保險人自行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依保險業試辦業務之成果,針對由被保險人全額負擔保險費之團體保險契約,開放得由被保險人自行辦理網路保險服務,並修正「保險業網路保險服務事項(團體保險適用)」附表。(修正規定第4點、第11點)
二、提高旅行平安保險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上限:配合國人海外旅遊之醫療需求,提高旅行平安保險附加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附加條款」與「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上限,自現行連結主約不高於10%、赴申根國家不高於20%,提高為連結主約不高於30%,及未成年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20萬元,不受上開比例限制。(修正後附件一)
三、鬆綁規範限制:
(一) 試辦成功業務得依自律規範辦理:為兼顧創新服務之發展與網路投保及網路保險服務之交易安全性,明定保險公會就會員試辦達成預期效益報主管機關之業務訂定自律規範者,保險業辦理相同業務,得依該自律規範之特別規定辦理,不受本注意事項相關規定之限制。(修正規定第2點)
(二) 數位保險公司得於開始營業一年內取得相關認證:為利設立未滿一年之數位保險公司辦理網路投保與網路保險服務,明定其辦理本業務前,得經專業獨立機構確認資訊系統與個人資料管理制度符合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6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於開始營業一年內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27001)及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認證。(修正規定第5點)
(三) 差異化管理指標調整為與網路保險業務具關連性:修正差異化管理重點指標項目,將保險業違反法規之積極與消極指標條件,限縮於違反網路投保、資訊安全管理或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而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及處分或罰鍰累計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之情形。(修正後附件二)
四、強化身分驗證程序:增訂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與網路保險服務,應於消費者登入保險公司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投保平台時,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修正規定第12點、第13點)
金管會鼓勵民眾善用網路方式投保或申請保險服務,在不受空間與時間限制下,檢視自身保障需求,選擇適合的保險商品以補足保障缺口及獲得所需之保險服務。金管會亦將持續檢討開放網路保險商品及服務項目,並優化網路投保流程,提供民眾更便捷的金融服務。
檢附「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綜合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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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