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70歲老翁晚年病重失依,因名下無財產、生活陷入困境,社會局依法通知其3名子女分擔安置與扶養費用,不料,卻掀出一段塵封數十年的家庭傷痕。3名子女主張,自幼即遭父母棄養,從小由祖父母與叔叔撫養長大,父親多年來不聞不問,甚至返家只為討錢,如今突然要求子女扶養,實在難以接受。
判決指出,長女小晴、次女小玥、兒子阿岳指控父親小柏(均化名),在他們幼年時父母感情失和後雙雙離家,各自生活,留下年幼的他們由祖父母照顧。父親鮮少返家,即使偶爾出現,也多半是向長輩開口拿錢,從未支付生活費,更遑論照料他們成長。
3名子女指出,祖父母過世後,照顧責任轉由叔叔承擔,叔叔將他們視如己出,一肩扛起生活與教育開銷。父親多年來音訊全無,雙方早已斷絕往來,彼此如同陌路。直到近日接獲社會局通知,才得知父親因病住院後被安置於長照機構,並需家屬分擔費用。
法院調查,小柏於2025年因全身無力送醫,診斷罹患瓣膜性心臟病併心衰竭、上消化道出血及肺炎,住院治療後轉往長照中心安置,後續又自行離開機構,去向不明。另查其名下並無財產,確實已達無法維持生活程度,依法原則上可請求子女扶養。
不過,小柏的胞弟證稱,兄長與妻子爭吵後離家,孩子從小由祖父母照顧,生活費也由祖父母支出;兄長返家只是伸手拿錢,從未給過孩子生活費。祖父母離世後,則改由他接手扶養姪子姪女,兄長與孩子長達20多年沒有聯繫。
法院審酌認為,小柏在子女年幼、最需要照顧之際,長期未盡父親責任,對子女扶養義務置之不理,也未提出任何正當理由。其行為已符合民法所稱「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若仍要求子女負擔其晚年生活費用,顯失公平。因此,法院判決,3名子女對父親小柏的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