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連鎖飯店在中秋節前夕,由分公司經理向紙盒業者及高雄在地知名糕點業者訂購大批月餅禮盒,事後竟以「總公司未核准、未付定金」為由片面取消訂購,兩家廠商不甘受損聯手提告,法官認為分公司經理具備「管理上的一切必要行為之權」,判決飯店應分別賠償兩廠商124萬餘元及34萬餘元。
判決指出,去年3月間,兩家廠商分別接獲飯店餐飲部及會計經理洽談,雙方針對月餅禮盒、手機繩及奶油酥餅、綠豆椪等產品確認規格與數量。兩家廠商陸續回傳報價單,飯店分公司也蓋上大小章或發票章確認,甚至飯店美工人員還參與了禮盒設計討論,並催促廠商在7月中旬交貨。
不料,飯店總公司在6月下旬突發郵件,宣稱「董事長未核准,公司尚未確認訂購」,且因廠商未收到3成定金,主張契約不成立,拒絕履行。兩家廠商不滿,控訴為了趕交貨期已向中國工廠排線生產,連廣告影片都拍好了,飯店毀約導致損失慘重,提告求償279萬餘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飯店辯稱,依公司內部規定,月餅專案需經財務總監及總經理審核,最後由董事長核決才算數,兩位經理並無單獨簽約權限。
但法官認為,分公司經理在外代表公司,簽了報價單就如同合約生效,若事事都要總公司核准,將失卻設置分公司管理幹部的意義,且飯店不能拿「內部規範」來對抗不知情的善意廠商,因此認定契約已成立,判飯店應分別賠償兩廠商124萬餘元及34萬餘元,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