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關門就起步害乘客摔落骨折 中壢客運駕駛涉過失判刑6月

中壢客運徐姓駕駛被控未等乘客下車完畢,且後車門尚未關閉就率然起步,導致乘客跌落路面受傷骨折,徐男堅稱當時有做確認,是乘客未表明要下車所致,但法官勘驗車輛監視器畫面打臉,加上徐男最終未與受傷乘客達成和解,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

徐男於2024年2月19日上午8點多,駕駛公車沿桃園市中壢區延平路往桃園方向行駛,在元化路口站牌讓乘客上下車時,被控未等乘客下車完畢且後車門未完全關閉即率然起步,導致還在下車的黎姓乘客重心不穩摔落路面,受有左側股骨頸閉鎖性骨折及第一腰椎楔形壓迫閉鎖性骨折等傷害,徐男被依過失傷害罪送辦並起訴。

徐男矢口否認有過失,辯稱當時他有確乘客都已上下車才緩慢起步,黎姓乘客下車時後車門已經要關閉,是乘客要下車卻未提前先按下車鈴,也沒有口頭告知他,所以他才會起步行駛。

不過,法官勘驗車輛監視器畫面,受傷的黎姓乘客在車輛完全停止之前,即由身旁乘客協助按下車鈴,並等車輛停止後,起身到後車門刷卡準備下車,因當下有上車的乘客先行,黎姓乘客必須穿過人流才能下車,而徐男未等後車門完全關閉,是在車門還有一半寬度未關時,便起步向前行駛,足見有未等車門完全關閉且確認乘客下車完畢即率然起步的過失,且徐男自陳公車車門配備有防夾安全機制,若是徐男有盡到注意義務,也不至於發生乘客摔落事故。

桃園地院判決指出,徐男以駕駛營業大客車為業,理當知悉上述安全原則,卻疏於注意造成黎姓乘客跌落路面受傷,所為無可取,應予非難,另衡量其前科素行、犯後否認,雖當庭表示有和解意願,因雙方存有金額差距,最終未達成和解,以及告訴代理人對量刑的意見等理由,依過失傷害罪判處徐男6月徒刑,可上訴。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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