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6歲的幼童小咪時常遭到生母打罵,身上常常出現瘀青,居住生活環境髒亂,生母平時不太關心小咪情況,造成小咪全身髒兮兮,學校反映給小咪的姑姑知情,姑姑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停止生母親權,法官判決姑姑成為小咪的監護人。
小咪的姑姑表示,小咪讓生母照顧,學校老師卻常反映小咪時常沒洗澡、衣服沒更換、身體都有味道等情況,加上生母在外結交男友並同居,生母之男友還曾使用膠帶將小咪綑綁在垃圾桶,涉嫌虐待小咪,讓恆春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介入關懷,列為重點訪視對象,顯然生母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加上母親工作狀況不穩定,並且積欠甚多債務,還經常向她借錢,來支付租屋、生活雜費、幼兒園、營養午餐、交通車等費用。
她實在看不下去,決定照顧小咪,並且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人,目前生母又因為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正在監獄執行中,完全無法照顧小咪,因此她聲請停止生母親權,由她擔任小咪之監護人。
屏東地院認為,依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選擇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為監護人,因為判決姑姑成為小咪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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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