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北區一名女子,民國111年9月透過性交易認識蘇姓熟客,後續兩人產生借貸關係,女子向蘇男借了10萬元,並約定以一次3000元價格肉償抵債,沒想到女子還完債後,蘇男卻翻臉不認,稱「因未按時依約性交,須再多付30萬元違約金」,並藉此性侵女子3次還拍下不雅片,刑事一、二、三審皆判蘇男10年徒刑,民事一審則判蘇男要給付女子100萬580元,可上訴。
據判決書指出,蘇男111年9月在性交易時認識該名女子,後續一共借給女子10萬4000元,雙方約定按期清償,或以一次3千元性行為抵債,112年6月女子自認已還完債務,因此拒絕與蘇男發生關係,不料蘇男冒充律師,恐嚇「因未按時依約性交,須再多付30萬元違約金」,女子心生畏懼,112年7月被迫和蘇男性交3次,且蘇男還拿手機錄影。
而女子因不堪受辱報警提告,台中地檢署依法起訴,台中地院一審時,蘇男主張發生性關係都是女子同意,沒有違反女子意願,不過法官並未採信,譴責蘇男不知尊重異性及人性基本尊嚴,且犯後未與女子達成和解,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犯強制性交罪處9年、對被害人為錄影犯強制性交罪處9年、對被害人為錄影犯強制性交罪處8年6月,應執行期10年,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維持一審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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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