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呂姓男子去年元旦玩交友軟體結識1名國中少女,兩人一拍即合,從白天聊到深夜,最後相約到呂男住處進一步「交流」,隔天少女阿嬤追問後得知上情報警告上法院,呂男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判刑5月,民事判賠償3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呂男於去年1月1日,藉由交友軟體「探探」結識就讀國中的A女,少女與呂男從白天聊到黑夜,並相約出遊,直到凌晨某時許,將少女帶回住處房間性侵得逞,隔天阿嬤發現少女一夜未歸,經追問下得知上情,直接報警到逮人。
呂男於刑事程序中坦承不諱,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少女祖父母監護人,進一步提出民事求償50萬元,呂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橋頭簡易庭審理認事實應足堪認定,判決呂男應賠償30萬元為適。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