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教官校內「喇舌15歲女學生」遭檢求刑6年 全身而退理由曝光

南部某高中一名軍訓教官阿信(化名),涉嫌利用職務對15歲女學生小晴(化名)帶進教官室隱蔽處親吻身體,甚至舌吻,導致自己產生生理反應,事後還要求小晴不准告訴別人。彰化地院日前審結,認檢方「起訴程序違背法定程序」,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重啟偵查的新證據要件,最終判決公訴不受理。

起訴指出,阿信原為某高中的軍訓教官(已退伍),負責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他明知小晴當時是15歲女學生,性自主能力尚未成熟,理當善盡教育輔導之責,竟於105年12月間接連3次在該校3樓的教官室隱蔽處,對小晴親吻脖子、臉、耳朵、嘴巴、額頭、鎖骨,甚至舌吻及擁抱等。過程中,阿信不僅產生生理反應,還告誡小晴不准告訴任何人。

事實上,此案早在114年8月25日,已由某地檢署做出不起訴處分。當時檢方依相關證據認為,阿信與小晴間為「男女朋友交往關係」,雖有不當,但情侶間親吻、擁抱通常屬表達親密情感的方式,客觀上難以認定是基於色慾,故犯罪嫌疑不足。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後來重新偵訊阿信、傳喚小晴到庭,補充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相關判決作為新證據,指阿信為陸軍官校正期班畢業,曾在軍中服役多年,在案發高中擔任軍訓教官及授課老師,竟視被害女為發洩獸慾之禁臠,且否認本案犯行,犯後態度十分不佳,加上雙方未達成和解,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為猥褻罪共3罪將其起訴,分別求處有期徒刑2年半,並定應執行刑6年。

檢察官在起訴書末段,還引用歌曲〈隱形的翅膀〉歌詞,祝福小晴能走出創傷、重新出發,展現柔性關懷的一面。

儘管檢方力求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但法官審理指出,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刑事訴訟程序非僅以追求國家處罰犯罪為唯一目的,更重要的是防止人權遭受國家公權力之不當侵害,不能以「試誤(Trial and Error)」的方式反覆測試被告、尋找訴訟破綻,恐有違當事人的武器平等。

彰化地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60條雖容許新事實或新證據出現時可重新起訴,但該證據必須具備「確實性」與「重要性」。法官指出,檢方此次提出新證據,包含重訊筆錄及行政法院判決,其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原不起訴處分「完全相同」,僅是法律評價與觀點不同,屬於對同一事實的「重複」或「補充」,欠缺確實性。最終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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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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