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同意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下稱台新銀行)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下稱新光銀行)之合併案,合併後存續主體為台新銀行。
台新金融控股公司與新光金融控股公司於114年7月24日完成合併,並更名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下稱台新新光金控),合併後台新新光金控持有台新銀行及新光銀行2家銀行100%股權。本案於115年6月4日分別經台新銀行與新光銀行董事會代行股東會職權決議通過,以台新銀行發行新股及現金支應合併對價,並暫定合併基準日為116年1月1日。
截至115年3月底,台新銀行及新光銀行之總資產各約新臺幣(以下同)3.3兆元及1.4兆元,擬制合併後存續銀行之總資產為4.7兆元,資本額1,703億元,國內營業據點為204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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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