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墜梯粉碎性骨折 雇主「破壞職災現場」被判刑

羅姓男子承攬苗栗縣苗栗市一處浪板工程,聘僱陳姓工人施作點焊,陳男於去年8月作業時不慎自合梯墜落,導致左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但羅男身為雇主,依法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檢且不得擅移現場,竟未通報還指示繼續施工破壞現場。苗栗地院法官近期審結,依犯破壞職業災害現場罪,判處羅男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宣告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2場次職業安全教育課程。

判決指出,羅男為事業單位雇主,陳姓工人於去年8月18日下午1點半許施作點焊工作時,自合梯墜落,受有左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前額撕裂傷等傷勢送醫住院。羅男明知發生嚴重職災非經許可不得移動現場,竟未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還指示其他工人繼續施工,致現場遭移動破壞,直到職安署中區職安中心派員檢查時才發現。

法官審酌,羅男未落實通報即破壞現場,導致司法及勞檢機構無法迅速調查災害原因,增加釐清責任困難,也影響傷者求償權益;惟考量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認其經此教訓應能知所警惕,宣告緩刑2年,並命其接受2場次職安教育課程以建立正確觀念。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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