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大林煉油廠前營繕課王姓課長涉嫌將採購案預估折數及業者企劃書洩漏給特定廠商,高雄高分院認定王男犯4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維持一審判刑1年,檢方指控的收賄與圖利罪則全數駁回,廠商也維持無罪判決。
判決指出,王姓男子從2017年起擔任大林廠營繕課代理課長及課長,具有法定採購審核權限。2018年至2021年間,王男在「管線清理案」上網公告當天,傳送「預估83折」訊息給黃男,幫助其順利得標;隨後又在「108年RFCC案」、「水塔更新案」公告前,將工作說明書、報價單及需求規格說明書電郵給黃男,甚至在「RDS2案」評選期間,將競爭對手的服務建議書紙本放置於住處管理室供黃男掃描抄襲。
橋頭地院4次依洩密罪判刑1年、廠商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主張王男另涉嫌收受黃男2萬4千元及多次小額款項構成貪污收賄,並指控王男洩漏2017年RFCC案服務建議書構成洩密與圖利罪。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該服務建議書屬履約完成的契約附件,依規定非屬應秘密文書,且底價核定權在於南部採購中心而非王男職責,加上檢方未能提出自白以外之補強證據證明金流為賄款,因此維持一審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認定。
此外,王男也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主張需扶養子女與重聽母親,且在公司表現優異,但二審法官考量他身為授權公務員,多次破壞政府採購公開公平原則,危害甚鉅,難認係一時失慮,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法駁回其緩刑聲請。
<新聞來源:自由財經新聞網>